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9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奕航,男,l999年3月l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寨上寨西六横5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奕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