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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李小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9知民初98号
案件名称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李小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李小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98号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灶山路20号-9。

法定代表人赵启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芳,女,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肃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林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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