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98号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灶山路20号-9。
法定代表人赵启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芳,女,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肃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林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