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64号原告:胡明花,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黎敏玲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黎敏玲。
被告:佛山市佳偌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欧霖。
被告:欧霖,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胡明花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黎敏玲家具店、佛山市佳偌美家具有限公司、欧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名称“茶几(LV260#)”】一案,本院立案后,胡明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胡明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明花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