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0189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宇春,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圣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万锦电脑城****。
法定代表人:胡美玲。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圣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75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黄冬冬 人民陪审员 陈 彤 人民陪审员 吴露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蓉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