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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236号
案件名称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4民初236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杨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7441R。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高村**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W5ER43E。

经营者:万俊,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公民身份号码422************231。

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被告经营者万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第765479号、第7372076号、第7490928号、第96635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购买侵权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系第765479号“毛家+图形”、第7372076号“毛家饭店+图形+拼音”、第7490928号“毛家”和第9663565号“毛家”的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765479号“毛家+图形”商标于1993年12月13日由原告前身韶山毛家饭店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1995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是第42类的“中餐馆、餐馆”。

后“毛家+图形”注册商标经两次核准续展,有效期续展至2025年9月6日,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期中。

该商标于2006年2月21日核准转让给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9月14日变更为现今原告名称,原告对第765479号“毛家+图形”商标享有合法商标专用权。

原告通过长期持续连锁经营与大力宣传和大量使用使得“毛家+图形”商标在核准使用服务上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并陆续注册了第7372076号、第7490928号和第9663565号等一系列商标,将核定服务项目扩展至第43类的“餐厅、自助餐厅、饭店”“,以加大对原告商标的保护力度。

“毛家饭店”原处于毛**同志故居对面,由曾受到毛主席亲切接见的汤瑞仁女士于1987年创办。

韶山毛家饭店(总店)的店名由原中央领导王守道同志亲笔填写。

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宣告成立,相继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烹饪协会吸收为会员单位,并荣获“中华餐饮名店”、“全国餐饮百强企业”、“全国绿色餐饮企业”称号;

伴随着公司的迅速发展和壮大,“毛家”商标于2002年、2005年、2008年连续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9年4月被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依法注册的一系列“毛家”、“毛家饭店”商标和标识,并以“毛家饭店和桂店”对外经营,使消费者对原告产生联系,吸引消费者在餐厅内消费就餐。

以上侵权事实已由佛山市南海公证处通过公证取证。

根据《商标法》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恶意侵犯,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价值和商业信誉,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吸收特许加盟店而可实现的经济收益。

被告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侵权影响等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第765479号、第7372076号、第7490928号、第9663565号)及其续展证明,证明原告是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及商标具体情况。

2.驰名商标公示公证书【(2011)韶证民字第013号】,证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极高的市场品牌价值。

3.2002年、2005年湖南省著名商标证书,3A信用等级证书,2013-2018年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团体会员证书、荣誉牌匾公证书【(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10395号】,证明原告知名度极高、品牌价值大,在湘菜届具有极强的影响力。

4.侵权公证书【(2019)粤佛南海第23812号】,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的湘菜馆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毛家”、“毛家饭店”系列文字及标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外部海报及指引、停车场、招牌、内部装饰、玻璃幕墙、工衣、纸巾盒、烟灰缸、制作被告微信的水晶小物件、菜谱、结账单、扫码堂食点餐网络平台等载体上),构成商标侵权。

5.公证费发票、调查就餐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产生的费用。

6.2020年3月22日对被告在美团上的商家网页时间戳取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继续。

被告辩称:小店毛大碗餐厅2019年10月以前在另外一个地址(和桂工业园A区商业广场)经营,合同到期(2019年09月30日)被房东收回自己做了。

现在这个地方是在2019年11月份中旬装修好,然后试营业的,和房东签订的正式租赁合同日期是2020年1月1日,营业执照变更新地址日期是2020年9月30日,在装修期间在买围裙和纸巾盒等物品都是网购的,发现有很多“毛家饭店”相关用品,而且销量好,评价也不错,觉得毛家饭店的招牌也好听,于是在淘宝上买了烟灰缸,围裙,纸巾盒这些小物品,于是就用了毛家饭店的招牌,但确认没有想冒名顶替的想法,在试营业的一个多月时间中偶人问我们是不是连锁店毛家饭店,我们都马上否认,原告律师暗访也问过,我们也否认了,我们也没有品牌意识,以为这样用毛家饭店不犯法,但我们从没有去过真正的毛家饭店,在装修、菜式、流程等一切都没有按照毛家饭店的风格来,后在网上查询有关毛家饭店的资料才知道我们的和真正的毛家饭店完全不一样,没有效仿,没有恶意抄袭,只是误打误撞用了毛家饭店的名字,我们的店和真正的毛家饭店没有可比性,就像五星级酒店和路边小摊一样,专卖店和夜市摊的区别,开业一个多月来,由于猪肉大涨价带来的原材料普涨,工业园的消费能力低,我们菜价也卖的低,加上这两年工业园人口大幅下降,新店位置偏僻,没有街道门面,在偏僻的巷子里,并且是在工业园的垃圾场边上,开业知晓的人不多,没有外来客源,新店开业亏损不少,为了开这个店已用光了积蓄,且借了八万元债,营业不到两个月就收到商标侵权的传票,收到传票后我们马上整改,找做广告店换做招牌,没想到这时候家里突发事故,父亲身体不适检查出肾癌,在武汉协和医院住院,于元旦节停业了,我同妻子到了武汉协和医院忙上忙下,父亲肾肿瘤占位导致肝胆系统发炎且有血尿,需要马上手术,没想到协和医院大批人感染新冠肺炎,强制出院,取消手术了,现在全国医院除急诊外都停诊了,店面从元旦停业到现在一直受疫情影响没有营业,每月的房租亏损,加之父亲治病要钱,现在的情况是想将店转让出去,凑够手术费用,希望法官和原告能看我们湖北灾区的困难能否原谅我这次,确实是现在举步维艰,(我们店从2019年11月15日营业到2019年12月30日停业,误用毛家不到二个月时间)谢谢。

从原告的官网上了解到毛家饭店加盟,并没有品牌使用费,加盟是需要由毛家饭店装修、由毛家饭店提供厨师(工资由加盟方出)、由毛家饭店提供前厅服务员(工资由加盟方出)、由毛家饭店提供全部食材和菜谱,由毛家饭店提供酒水,由毛家饭店提供点餐系统,(我们没有这么先进的设备和软件),毛家饭店需要加盟方交纳保证金,不允许加盟方用自已请的员工,不允许加盟方卖自已食材和酒水,违规则在保证金里扣钱。

为证明其抗辩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租赁合同,证明饭店位置变化。

2.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的营业时间。

3.网页截图,证明淘宝上有很多关于毛家饭店的物品在出售,所以我们就直接购买了使用。

4.店铺照片,证明被告店铺位置偏僻5.医院出院诊断证明,证明被告经济困难。

6.毛家饭店加盟网页截图、加盟手册,证明如何加盟毛家饭店。

7.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首次办理,美团等网上没有卫生证不允许入驻。

8.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店铺开业时间短。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一、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

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系第765479号“毛家+图形”、第7372076号“毛家饭店+图形+拼音”、第7490928号“毛家”和第9663565号“毛家”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765479号“毛家+图形”商标于1993年12月13日由原告前身韶山毛家饭店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1995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是第42类的“中餐馆、餐馆”。

后“毛家+图形”注册商标经两次核准续展,有效期续展至2025年9月6日,该商标于2009年9月14日注册人变更为现今原告名称;原告陆续注册了第7372076号、第7490928号和第9663565号等一系列商标,将核定服务项目扩展至第43类的“餐厅、自助餐厅、饭店”。

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宣告成立,相继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烹饪协会吸收为会员单位,并荣获“中华餐饮名店”、“全国餐饮百强企业”、“全国绿色餐饮企业”称号;

伴随着公司的迅速发展和壮大,“毛家”商标于2002年、2005年、2008年连续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9年4月被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二、被控侵权事实。

2019年11月2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涛向佛山市南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人员与罗涛一同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附近的一间标示有“毛家饭店”的饭店,罗涛在该店点餐消费并当场取得标示有“毛家精品湘菜”菜单、《POS签购单》、《毛家结账单》、盖有“佛山市南海区毛大碗菜湘味餐厅发票专用章”的《广东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各一张,公证人员对店铺及周边环境进行了拍照,并出具了(2019)粤佛南海第23812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被告在路边的招牌上使用毛家湘菜的文字及标识,并将毛家二字放大突出使用,在店面招牌上、在路边及墙上的欢迎海报上、在店内装饰上、在员工工作服上、在店外的停车场墙面上、在餐桌上设有可堂食点餐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可进入相应的页面、在微信二维码的水晶饰品上、在菜谱上、在结账单上均使用毛家文字及标识,在进门右侧墙面使用毛家欢迎您的文字及标识。

三、被告的情况。

被告于2017年1月10日成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正餐服务。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是第765479号“毛家+图形”、第7372076号“毛家饭店+图形+拼音”、第7490928号“毛家”和第9663565号“毛家”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的上述商标专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是第42类的“中餐馆、餐馆”和第43类的“餐厅、自助餐厅、饭店”,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饭店中使用了毛家文字及标识,侵害了原告的第765479号“毛家+图形”、第7372076号“毛家饭店+图形+拼音”、第7490928号“毛家”和第9663565号“毛家”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被告就其上述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确定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5000元。

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第765479号“毛家+图形”、第7372076号“毛家饭店+图形+拼音”、第7490928号“毛家”和第9663565号“毛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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