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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叮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凯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4116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叮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凯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叮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凯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411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胡苏盛,分别系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叮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路27号3、4楼自编F33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UCF8Y。

法定代表人:黄凯杰。

被告:黄凯杰,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叮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凯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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