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411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胡苏盛,分别系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叮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路27号3、4楼自编F33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UCF8Y。
法定代表人:黄凯杰。
被告:黄凯杰,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叮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凯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