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1720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波,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丹,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丹(原南宁市鑫佳垚饮品店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 审 判 长 黄冬冬 人民陪审员 陈 彤 人民陪审员 吴露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蓉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