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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刘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103民初11720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刘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丹;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1720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波,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丹,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丹(原南宁市鑫佳垚饮品店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 审 判 长  黄冬冬 人民陪审员  陈 彤 人民陪审员  吴露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蓉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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