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43号原告:张福财,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东莞市睿琦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朱红萍,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张福财与被告东莞市睿琦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福财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福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福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