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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天津统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1278号之一
案件名称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天津统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天津统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统一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278号之一申请人: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大中富乐村工业小区C栋。

法定代表人:黄健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统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欢彦里。

法定代表人:吕大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博,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琳,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统一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欢彦里建宇街。

法定代表人:吕大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博,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琳,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统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统一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统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统一集团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211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统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统一集团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2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裴 然审 判 员  张 铮人民陪审员  夏松山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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