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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香约纸业有限公司、汉川市永瑞纸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571号
案件名称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香约纸业有限公司、汉川市永瑞纸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香约纸业有限公司;汉川市永瑞纸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永瑞纸业有限公司;赤水市永旺纸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71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黄志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仕露,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香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白福助,总经理。

被告:汉川市永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白福助,总经理。

被告:九江市永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白炳尧,总经理。

被告:赤水市永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张宋键,总经理。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香约纸业有限公司、汉川市永瑞纸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永瑞纸业有限公司、赤水市永旺纸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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