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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急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0962号
案件名称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急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急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0962号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付志刚,执行董事。

被告:徐州急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与被告徐州急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急愈堂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龙江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急愈堂公司、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龙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袁 欣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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