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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阜阳市瑞伟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9493号
案件名称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阜阳市瑞伟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阜阳市瑞伟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9493号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瑞伟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颖上县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二期二栋301。

法定代表人:尤玉朋。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瑞伟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金珅亦书 记 员  高家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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