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389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顺发加油站,住所地沂南县蒲汪镇姜家拐头村东500米。
投资人:姜春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南县顺发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