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3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金根,男,汉族,1956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金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彭金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彭金根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