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民终2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渝北区悦品文具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三路218号B幢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9UQC2F。
经营者:杨浩宇,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渝北区悦品文具店因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被上诉人公司名称于2020年10月20日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渝北区悦品文具店一审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于2021年3月19日向上诉人渝北区悦品文具店送达了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上诉人渝北区悦品文具店于2021年3月29日10:30到本院参加案件审理,但上诉人渝北区悦品文具店未在通知时间到庭参加本案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院已经依法向上诉人渝北区悦品文具店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渝北区悦品文具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渝北区悦品文具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