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478号之一 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北路490号3楼东侧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姜良,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沙沙,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瑄瑄,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3号楼A座16、17层。
法定代表人:王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瑞路3号14幢。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B座二层B201、B2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厦门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516号五缘湾天虹一楼1014号店铺。
负责人:张剑慧。
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厦门第一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刘海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