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180号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1弄10幢10号007幢(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思味客蛋糕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红旗路美地公园负一楼LA067号。
经营者:苏彪,男,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思味客蛋糕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 人民陪审员 袁 洁 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敬梦雅 代理书记员 贺卓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