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611号之二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GE8F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金小天鹅(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79609571B,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P42房间。
法定代表人:高任重。
被告:宁波市海曙百威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9467987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葑水港村。
法定代表人:薛久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奕太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09552698L,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15标段15-4020、15-4021号。
法定代表人:廖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吴区全胜家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2153BN5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财富商业广场13-7。
经营者:张恒云,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三金小天鹅(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百威电器有限公司、云南奕太贸易有限公司、新吴区全胜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小天鹅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天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此款已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