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47号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B-3栋1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烽胜路32号号波光霞影B区10号楼3-5层。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取计2282元,由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