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再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 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振兴路世纪东方超市振兴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Q。
法定代表人:刘光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廷,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洁,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润生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山路与润生路交汇处。
负责人:刘光照,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润生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鲁03民终1109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七月十日作出(2020)鲁民申384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一审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9)鲁03民终1109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