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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米枯百货商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民初816号
案件名称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米枯百货商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米枯百货商贸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816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生媛,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环XX段XX号XX大街XX号XX座XX室。

经营者:毛剑飞。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百得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广州百得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广州百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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