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816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生媛,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环XX段XX号XX大街XX号XX座XX室。
经营者:毛剑飞。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百得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广州百得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广州百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