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初1859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金都文具用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公平巷检培中心5幢一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UMEDC2D。
经营者:丁德文,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县金都文具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2020年10月12日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奉节县金都文具用品经营部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