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2468号 原告沈青,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刘兆,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茜,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市苏中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88310882A,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史正勇。
被告杭州萧山义蓬金满大米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BQ4ME87,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义蓬街道蜜蜂村金蜂小区22幢6号。
经营者纪金满。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青诉被告扬州市苏中米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义蓬金满大米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沈青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市苏中米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义蓬金满大米营业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青撤回对扬州市苏中米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义蓬金满大米营业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沈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