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36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军文,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黄军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9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曹钰婕书记员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