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20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法定代表人:吴秀杰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封丘县众信百货副食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1PEWC1U经营者:郑飞,身份证号:410727197803285617地址:封丘县幸福路北段路东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丘县众信百货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