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初1808号 原告:重庆酷茶思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平桥社区汉丰街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L0NW0L。
法定代表人:曾明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中,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尚清,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宣汉县南坝酷茶思饮奶茶店,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清泉社区校园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2FPF0SY。
经营者:黄中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文,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酷茶思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汉县南坝酷茶思饮奶茶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酷茶思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酷茶思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酷茶思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重庆酷茶思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