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75、2280号原告:唐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天津臣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爱瑞米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王**芳。
被告:王**芳,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芳与被告天津臣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爱瑞米缇家具有限公司、被告王某1、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ZL××××××××××××××)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唐芳于案件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唐芳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芳撤诉。
两案受理费均各为50元,均各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芳负担。
唐芳已预缴两案各2300元共4600元,本院向唐芳退回两案各2275元共4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