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287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区仁铭建材综合经营部,经营场所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建材城展销中心126号的“日丰管管用五十年”店铺。
经营者:刘成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利伟,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区仁铭建材综合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