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山区向阳北路丁景燕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262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山区向阳北路丁景燕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区向阳北路丁景燕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6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钟山区向阳北路丁景燕副食店。

经营者:丁景燕。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山区向阳北路丁景燕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缴费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用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