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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孙小梅、常州九龙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孙小梅、常州九龙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孙小梅;常州九龙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6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小梅,女,汉族,1974年4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存华,男,汉族,1976年2月11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常州九龙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西路88号58幢。

法定代表人:董新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乃钰,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小梅、常州九龙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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