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16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赏,广东金粤律师事务实习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润月,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岗下。
身份证号码:441************439。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润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以其与被告吴润月庭后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院退回775元给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