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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玉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6420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玉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徐玉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420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玉芬,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玉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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