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420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玉芬,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玉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