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223号原告:安徽世龙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元亨路。
法定代表人:汪世龙,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同宁,女。
被告:李敏,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安徽世龙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安徽世龙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世龙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世龙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世龙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