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781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郭一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茗,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崇阳十八城门串串香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爱民路69号。
经营者:涂丽霞。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州市崇阳十八城门串串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崇州市崇阳十八城门串串香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