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311号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科奥烟酒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和睦西里9-6号底商。
经营者:马俊霞,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天津市河东区科奥烟酒商店。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科奥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