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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窦永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民初251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窦永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窦永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251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永华,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开,聊城市东昌府区宇轩法律服务部。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窦永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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