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芳。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南广场地下**div>法定代表人:殷菲。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飞,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朴园上观公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科蕾公司(OAKLEYINC.),住所地美利,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艾肯福特希尔牧场**onFoothillRanch92610California,U.S.A.)。
法定代表人:斯特凡诺·奥尔西尼(StefanoOrsini)。
上诉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飞因与被上诉人欧科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上诉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