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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终347号
案件名称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飞;欧科蕾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芳。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南广场地下**div>法定代表人:殷菲。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飞,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朴园上观公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科蕾公司(OAKLEYINC.),住所地美利,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艾肯福特希尔牧场**onFoothillRanch92610California,U.S.A.)。

法定代表人:斯特凡诺·奥尔西尼(StefanoOrsini)。

上诉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飞因与被上诉人欧科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上诉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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