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05号 原告:浙江优全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陈王路以东陆汇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严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火堂,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锋,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金三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安岭二路******之**。
法定代表人:赖丽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优全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三发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优全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优全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优全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73元,减半收取9586.5元,由原告浙江优全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王 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