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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小仔象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20号
案件名称郑州小仔象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小仔象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广州皇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小仔象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航海路二七万达12A-2723。

法定代表人:王玉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第**** 法定代表人:陈晓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书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皇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草塘路****** 法定代表人:王占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小仔象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皇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郑州小仔象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郑州小仔象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意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广州皇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亦同意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过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郑州小仔象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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