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0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郭志强(实习),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方广副食店,住所地上蔡县大路李乡。
经营者:方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梅,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蔡县方广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蔡县方广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