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终1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平县康平镇老雪雅化妆品城,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康平镇。
经营者:任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竞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平县康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宋祉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宏亮。
上诉人康平县康平镇老雪雅化妆品城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康平县康平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平县康平镇老雪雅化妆品城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平县康平镇老雪雅化妆品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上诉人康平县康平镇老雪雅化妆品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时钰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