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477号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原鳌峰街道南侧、光明路东侧)宇洋中央金座16层05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海口镇朵卡烘焙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
经营者:张建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蓉,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海口镇朵卡烘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