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25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小文,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文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需要调取证据材料为由,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