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291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枯河毛家信家电经营部,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屏山镇枯河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2QCUYY63。
经营者:毛家信。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泗县枯河毛家信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亚丽 审 判 员 李 超 审 判 员 许劲松 审 判 员 刘 柳 人民陪审员 魏彩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蔡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