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608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湖南金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东路**星澜汇雅苑****房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胡宗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