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726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河西区梓萱蛋糕店,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河**黑牛城道与紫金山路交口大润发超市**柜位v>经营者:田刚,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河西区梓萱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