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64号原告:邝炳超,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东方红石龙村新村2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邝炳超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同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炳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邝炳超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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