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初26号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8792586F。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珍,女,生于1995年6月23日,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享公司)诉称,一是判令被告陈珍停止侵犯原告兆享公司第1616967号“HERBAC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是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立即删除、屏蔽被告陈珍的侵权产品链接,终止侵权产品的交易和服务;
三是判令被告陈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是判令被告陈珍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1年8月21日,荷巴欣化妆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616967号“HERBACIN”商标,核定使用类为第3类日化用品、洗护、香料、护手霜等。
该商标经核准续展至2031年8月13日。
荷巴欣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兆享公司享有第1616967号“HERBACIN”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占使用权及以原告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
被告陈珍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标注有“HERBACIN”标识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获利巨大,情节严重。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陈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所开设的网店虽然注册地在四川广元市,但其自2018年11月起一直居住于成都市双流区名著司南8栋1单元,网店经营不在广元而是在成都。
有社保缴纳证明、房租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证据证明。
被告陈珍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成都,本案作为侵权行为案件,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人经常居住地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均不在广元,被告陈珍经常居住地在成都市,因此本院没有本案的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陈珍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