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文林,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改荣,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铭书,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任文林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43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文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3月21日发文的第17374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圆周定律是正确的,是真正的自然规律。
圆周定律第一定律的“克服其静止惯性的力大于零”“圆周体惯性的大小与质量无关”,这是圆周定律的基础。
而牛顿定律“质量越大惯性越大”是错误的,不能适用于圆周运动。
“在一个斜面上恢复一个圆柱体势能的力可以远远小于该圆柱体的重力和势能力”这一事实足以证明“输出大于输入”,即能量守恒定律在圆周运动中是错误的。
本申请的说明书及答复意见清楚地公开了很多种重力发动机,任何人均可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制造出重力发动机,实现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具有巨大的实用价值和充分的实用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
任文林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任文林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任文林所主张的圆周定律第一定律的“克服其静止惯性的力大于零”“在一个斜面上恢复一个圆柱体势能的力可以远远小于该圆柱体的重力和势能力”,这足以证明“输出大于输入”,亦足以证明能量守恒定律在圆周运动中是错误的。
被诉决定利用错误的传统理论审查本申请,其审查结果必然是错误的。
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任何人均可制造出重力发动机而实现输出大于输入。
因此,本申请具有实用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原审中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任文林的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基于圆周定律以解决充分利用重力的技术问题,而根据说明书对圆周定律的详细说明,该圆周定律和牛顿运动定律相矛盾,并明显违背了自然规律,即其所形成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用性。
此外,任文林也认可圆周定律不符合牛顿定律和能量守恒定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申请系申请号为201410137240.6,名为“重力车”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08年1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6月25日,申请人为任文林。
被诉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任文林于2017年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分案申请日2014年4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其中,权利要求1-10为: “1.一种车,包括车体、车轮、发动机,车体上有驾驶位,其特征是有一对或一组同轴车轮位于车体两边或下方,同轴指同一轴或不同一轴但同一轴向,车轮圆心处有轴与车体连接,车轮相对车体转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其特征是所述的轮子与车体合为一体,车体呈圆管型,车体随轮子一起转动,车上的货物也随之一起转动;
或,所述的车是轨道车;
或,所述的车体带有制动或转向装置;
或,所述的车体可相对车轮摆动;
或,所述的车体重心位于车轮圆心以下;
或,所述的车体重心位于车轮圆心以下,车体可相对车轮摆动;
或,所述的车体带有辅轮;
或,所述的车体带有锚板;
或,对其中一个车轮制动,所述车就会产生转向。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其特征是车体与车轮以摆结构连接,车体上有车体轴,车体轴连接在车轮圆心处。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其特征是发动机的作用点,即牵引力的着力点在轮子边缘或在轮子上方顶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其特征是车体轴的直径小于轮子圆心处轴承孔的直径,即,轴承孔的直径大于车体轴的直径,车体轴连接在轴承孔上,轴承孔指轴承内环的孔,车体轴与轴承孔的连接方法可用焊接、粘接、套接,所述的套接即将车体轴安装在一个与轴承孔内环相配的内环套上,内环套与内环连接。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其特征是车体前后设有连接装置,有二个或多个车体连接在一起;
或,车体带有锚板,锚板能升降,起停车定位和制动作用;
或,车体有前辅轮或/和后辅轮。
7.一种车,包括车体、车轮、发动机,车体上有驾驶位,其特征是以一对同轴轮子为主轮,位于车体中部两边,车体前后各有一个辅轮,四个轮子呈菱形分布;
或,以一对同轴轮子为主轮,位于车体中部两边,车体还带有辅轮;
或,以一对同轴轮子为主轮,位于车体中部两边,车体还带有前辅轮或后辅轮。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车,其特征是主轮起承载或接受驱动或制动或转向作用;
辅轮起平衡作用或部分承载作用。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车,其特征是辅轮与车体活动连接,能在车体转向时随车体水平转动;
或,辅轮带有弹性装置,具有轮胎弹性以外的弹性,能随压力伸缩;
或,行车中主轮着地,辅轮不着地或轻微着地或间断性着地或只有一只辅轮着地。
10.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车,其特征是所述的车体带有制动或转向装置;
或,所述的车体可相对车轮摆动;
或,所述的车体重心位于车轮圆心以下;
或,对其中一个主轮制动,所述车就会产生转向。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实用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任文林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月1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
任文林于2019年2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被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本申请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车,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无法充分利用重力、不省力、不节能的不足,提出一种新结构的圆周运动装置及其传动方法,其充分利用重力,安全、节能、高效。
其具体采用的理论包括发明人自定义的圆周第一定律、圆周第二定律。
但是圆周第一定律和圆周第二定律分别与牛顿第一定律和牛顿第二定律相悖。
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车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是不成立的。
同时,关于说明书所述的“一体车”“摆连接”“偏心摆”“同轴车”等结构和多轮重力车以及四轮重力车所对应的多个实施方案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要求1-10的装置,并不能实现说明书所声称的提高重力做功转化效率的目的,也没有实现比公知结构车省力、省功的目的,没有产生积极效果。
综上,结合说明书的理解,权利要求1-10限定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
另外,“输出大于输入”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重力车的理论基础违背了牛顿定律。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针对该圆周定律的详细内容,该圆周定律与牛顿定律相矛盾,明显违背了自然规律;
除了在发动机驱动车体的一瞬间,重力势能会发生变化之外,在接下来的车轮转动过程中,重力势能不会发生变化,车体的运动仅能来自于外界驱动。
据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任文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任文林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本申请的理论依据是任文林发明的圆周定律(圆周运动定律)。
其中,圆周第一定律主要内容是,物体惯性的大小与质量无关,无论其质量大小,克服其静止惯性的力大于零,克服其运动惯性的力大于其受到的外力。
圆周第二定律主要内容是,根据第一定律做圆周运动的圆周体,受力产生的加速度的大小,与它所受的力成正比,与物体本身的质量无关;
同样外力作用下,质量不同的圆周体产生同样的加速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另外,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实用性的基本前提是该发明应当建立在现有且公认的自然规律之上。
明显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因其技术方案无法实际实施而不具备实用性。
牛顿第一定律、牛顿第二定律、能量守恒定律等均属于物理学的基本定律,是在现有理论水平下为公众所认知的自然规律。
就本案而言,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理论基础系任文林所声称的圆周定律。
因此,应在审查该圆周定律是否违背上述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对于本申请的实用性予以评判。
牛顿第一定律,又称惯性定律,其提出物体具有保持运动状态不变的性质即惯性。
一切物体都具有惯性,惯性是物体的物理属性。
惯性大小只与质量有关,质量越大,克服惯性做功越大;
质量越小,克服惯性做功越小。
任文林所声称的圆周定律中提出圆周体惯性力的大小与质量无关,与牛顿第一定律的理论相悖。
牛顿第二定律,又称加速度定律,其提出物体的加速度跟物体所受的合外力成正比,跟物体的质量成反比,加速度的方向跟合外力的方向相同。
用公式表示为F=ma。
任文林所声称的圆周定律中提出,在同样外力作用下,质量不同的圆周体产生同样的加速度,与牛顿第二定律的理论相悖。
能量守恒定律提出,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会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其它物体,而能量的总量保持不变。
任文林主张本申请可以实现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的技术效果,具有节能的优点,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且与能量守恒定律相悖。
此外,在能量转换过程中,做功必然伴随摩擦带来的能量损耗,事实上无法实现提高重力做功转化能量效率的目的,不仅不能解决“无法充分利用重力、不省力、不节能”技术问题,也无法通过权利要求1-10所述新结构的圆周运动装置及其传动方法,来实现比公知结构车省力、省功的目的,达到“安全、节能、高效”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现有理论水平的情况下,任文林所声称的圆周定律违背了公知的基本力学定律、能量守恒定律等自然规律,其基于圆周定律理论基础而构造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不能够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积极的效果,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综上所述,任文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任文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阳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宋佳玉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127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张晓阳 审判员:佘朝阳、崔宁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宋佳玉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29日 涉案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名称:“重力车”;
申请号:201410137240.6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实用性;
能量守恒定律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文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任文林的诉讼请求。
第17374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判断 裁判观点 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实用性的基本前提是该发明应当建立在现有且公认的自然规律之上。
明显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因其技术方案无法实际实施而不具备实用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