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22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亚西烟酒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43-24商铺。
经营者:王绣兰。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亚西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